东莞市供排水行业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经费的使用,使本会的各项经济活动有章可循,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东莞市供排水行业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财务工作职责和管理
(一)本会的财务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秘书处负责编制本会年度收支计划,报会长办公会议审议,提交理事会审定,并组织贯彻执行。
(三)负责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的会计核算和监督以及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全面反映和监督固定资产的增、减值和变动情况。
(四)根据本会的收支情况,按月、季编制财务报表。月财务报表分别报会长、秘书长;半年财务报表报理事会,年度财务报表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五)负责应收款、应付款和现金银行存款的管理,以及日常经费报销工作,并做好清算拖欠款及催收工作,保证资金的完整、安全。
(六)接受财税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对财务工作的检查、监督和财务审计工作。
(七)负责保管会计档案以及固定资产等资料,负责电算化系统的使用。
第三条 本会经费的管理
(一)本会经费开支按照预算在先、开支在后的原则进行。每年的费用开支情况须向理事会报告。
(二)报销手续。凡一切合法报销凭证必须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名,并注明原因及用途,经会计人员审核后报会长审批或秘书长审批。
(三)审批权限。五千元以内(含五千元)的协会费用支出,由秘书处主任提出意见,经会计人员审核,由秘书长签字后支出;五千元以上的协会费用支出,由秘书处主任提出意见,经会计人员审核,由会长签字后支出。
(四)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五)因公出差需借款的审批权限。五千元以内(含五千元)的借支出,由秘书处主任提出意见,由秘书长签字后借支;五千元以上的借支,秘书处主任提出意见,由会长签字后借支。
第四条 本会人员工资及福利
(一)本会秘书处专职人员的工资及福利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二)聘任制的秘书长工资福利由理事会自行决定。
(三)本会聘用专家的聘金参照相关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临时聘用人员的聘金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由秘书处拟定后报会长批准。
第五条 本会固定资产的管理
(一)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购置、维修与改良、调拨、移交、报废、处置及盘点等。
(二)本会秘书处是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和安全等方面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包括:编制固定资产目录,设立固定资产卡片,办理固定资产的申购、验收、移交、报废、处置等手续,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定期与财务人员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确保固定资产账、卡、物相符。
(三)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是固定资产使用、保管、维护的直接责任者,应严格遵守设备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制度,合理使用固定资产,避免人为损失。
第六条 本会差旅费用的管理。
(一)参加各类会议和因工作需要安排协会工作人员省内(外)出差的差旅费报销,应附协会领导的批示件,并依第三条第(三)款中的权限进行审批。
(二) 费用标准
1.公务差旅组团定级
公务差旅组团按带队领导的级别,分为以下两级:一级团为协会领导(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带队的公务差旅团;二级团为秘书处主任及协会其他工作人员组成的公务差旅团。
2.交通标准
协会工作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经济、便捷原则选择合适的交通工具,按照规定等级乘坐,凭发票据实报销。协会工作人员乘坐城际交通工具标准如下:
级别 |
飞机 |
高铁/动车 |
其他交通工具 |
一级职务人员 |
经济舱 |
一等座 |
凭单据按实报销 |
二级职务人员 |
经济舱 |
二等座 |
凭单据按实报销 |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每次可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因公改签、退票手续费,须凭发票据实报销。乘坐飞机协会工作人员的民航发展基金(原机场建设费)、燃油附加费等可凭发票据实报销。
3. 住宿标准
员工应严格控制住宿费用,超过规定标准的,须写明原因,经审批后方可报销。
级别 |
每日标准(元/人/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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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
直辖市/经济特区/省会城市 |
地级城市 及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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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团 |
800 |
700 |
600 |
二级团 |
600 |
500 |
400 |
协会工作人员应坚持勤俭节约原则,不得选住高档宾馆酒店豪华套房。出差目的地有集团公司内部宾馆、招待所的,原则上应在上述场所安排住宿。
4.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公杂费用标准
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市内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公杂费用,按出差日历天数实行限额内据实列支,标准如下:
级别 |
每日标准(元/人/天) |
||
北京 |
直辖市/经济特区/省会城市 |
地级城市 及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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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团 |
350 |
300 |
|
二级团 |
300 |
250 |
原则上协会工作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或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再报销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参加会议和培训期间由举办方按规定统一安排的除外。
协会工作人员因开展公务发生的打印、复印、传真、寄送、打包等费用,由协会工作人员说明情况并经批准,凭合法发票报销,列差旅费科目。
(三)与会、外派等的差旅费
协会工作人员由协会委派外出参加各种会议、培训,主办方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费及其他费用按照举办方规定的标准开支,由举办方开具发票,作为会议费或培训费报销;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等,按照差旅费规定,凭发票据实报销。
协会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参加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或培训,如需参加,按协会经费审批权限,经协会领导批准,并凭会议或培训通知、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食宿费、市内交通费发票,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四)援藏、援疆和扶贫的协会工作人员的生活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因公临时境外出差的,由秘书处根据实际情况拟定相关费用标准。
第七条 凡应享受假期,因工作需要未能休假经批准的专职人员,按国家有关政策发给假期工资。
第八条 本会书籍报刊和书籍购置的订购由秘书处负责办理,并依第三条第(三)款中的权限进行审批。
第九条 本会经费独立,不与无偿提供本会办公住所的业务指导单位或企事业单位混管。
第十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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